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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公司发生销售折让如何账务处理?如何开票?
<账务处理>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800000元,增值税额为104000元。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0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 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应收账款 -45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2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58 800
贷:应收账款 858 800
<开具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购买方: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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