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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接近尾声,近日许多纳税人咨询,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发现发票丢失了怎么办?别急,别急,下面告诉你怎么办!
小贴士
首先您要记住,如果您丢失了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您可以当地的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办理,需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纳税人提供)
不同种类发票丢失相关处理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一)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二)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三)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这里需要提醒是:专用发票丢失已经不需要您出具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此外,由于车主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如果您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或办理机动车登记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第一步:您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第二步: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第三步: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您可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2、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
提醒:发票丢失可能会被处罚的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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