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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销售方提供什么信息?企业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向销售方提供什么信息?对应开具未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等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你都知道应该如何处理吗?下面进行解答。
第一问
问: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销售方提供什么信息?
答: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为自然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具体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
第二问
问:企业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向销售方提供什么信息?
答: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具体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三问
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否需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不需要。
第四问
问:对应开具未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对纳税人应开具未开具发票导致不缴少缴税款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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