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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公司购买了加油卡,取得了成品油发票,只是货物名称那栏写的预付卡,能否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案: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购买加油卡所发生的支出属于预付款性质,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实际使用的,在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1.自己消费
购卡环节不能凭借发票税前扣除,而应在实际加油消费环节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凭借专票税前扣除。
2.赠送客户
企业购买加油卡将其作为交际应酬费赠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作为促销方式赠送给客户
企业购买加油卡,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加油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4.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企业购买加油卡将其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属于集体福利性质,应凭借购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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