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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该如何开票?
答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依据上述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可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发票的“数量”栏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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