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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分期收款、转让股权收入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张美好 2020/09/04 10:10:38  字体:

分期收款、转让股权收入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内容,如果不太了解,也别着急,一起来看网校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吧

案例分析!分期收款、转让股权收入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

一、分期收款收入

税法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全额确认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会差异:当期要做纳税调减;以后期间,会计上不再确认收入,分摊利息收益,但税法上根据分期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并按照配比原则结转成本,需要做纳税调整。

【案例】学天海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19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C公司,销售价款总额为600万元,合同约定,自当年年末起每年收取100万元价款。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60万元,学天海公司适用的年折现率为5%。已知:(P/A,5%,6)=5.0757。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

(1)2019年1月1日:

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7.57【100×(P/A,5%,6)】

              未实现融资收益    92.43(倒挤)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0

       贷:库存商品   360

税务处理:此时不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不产生纳税义务;

2019年12月31日:

会计处理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5.38(507.57×5%)

       贷:财务费用     25.38

纳税调整=-会计收入507.57+会计成本360-会计财务费用25.38+税法收入100-税法成本360/6=-132.95(万元)。

(2)2020年12月31日:

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1.65(432.95×5%)

       贷:财务费用       21.65

纳税调整=-会计财务费用21.65+税法收入100-税法成本360/6=18.35(万元)。

(3)2021年12月31日:

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7.73(354.6×5%)

       贷:财务费用       17.73

纳税调整=-会计财务费用17.73+税法收入100-税法成本360/6=22.27(万元)。

(4)2022年12月31日:

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3.62(272.33×5%)

       贷:财务费用       13.62

纳税调整=-会计财务费用13.62+税法收入100-税法成本360/6=26.38(万元)。

(5)2023年12月31日:

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9.3(185.95×5%)

       贷:财务费用       9.3

纳税调整=-会计财务费用9.3+税法收入100-税法成本360/6=30.7(万元)。

(6)2024年12月31日:

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75(倒挤)

       贷:财务费用     4.75

纳税调整=-会计财务费用9.3+税法收入100-税法成本360/6=30.7(万元)。

二、转让股权收入

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1)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会计规定:权益性投资处置按照处置收取的价款与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处置当期的损益。

税会差异:由于企业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所得的规定和会计处置损益的规定不同,需要纳税调整。

【案例】甲企业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合同约定:甲企业支付投资价款600万元,占乙企业股权比例为10%,获得了乙企业原股东丙企业原持有的乙企业10%的股份。乙企业的盈余公积有100万元,未分配利润有200万元。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面注明认缴资本为6000万元,会计报表显示实收资本为900万元,丙企业原持有乙企业10%股份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投资成本为100万元,投资收益为30万元。

【案例分析】甲企业的投资行为不属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乙企业是被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丙企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00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   30

              投资收益          470

税法处理:股权转让所得,税法中按照投资成本是按照最初实际投资的成本计算,不按照会计报表显示的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更不按照认缴制的比例计算。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纳税调整:应当纳税调增30万元。

丙企业的转让所得=投资收益470+纳税调增30=转让收入600-投资成本100=50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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