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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支出是否需单独核算?
答案: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不单独核算。但纳税人需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其中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对应的成本费用应当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一般企业的免税收入主要如下: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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