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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018年,我以180万元购入一套普通住房二手房(非房改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缴纳契税并开具发票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2018年7月5日。今年我打算将该房出售,如果要享受个人转让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该房的购买时间如何确定?
答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5〕89 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税发〔2005〕172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并结合你提供的具体情况,在适用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时,按照房屋产权证注明时间和契税完税证明注明时间二者“孰先”原则,确定你购买房屋的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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