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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印花税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回答:
财会〔2016〕 22 号规定,营改增后“营业税金及附加”调为“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应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 2019 年第 5 号 第37条规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缴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核算的,按开发费用有关规定扣除,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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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仁德老师:税务师,实战型企业培训讲师、财税顾问。从事税务工作二十多年,包括十五年税务稽查、两年征管、五年税政法规工作。目前在全国多家纳税人俱乐部及各省讲授房地产和建安企业全盘财税管控核算再造、房地产企业三大清算实操和营改增应对等财税实务课,培养了众多财务总监。近年来,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作财税内训,并担任多家房地产和建安企业集团的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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