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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厂房的发票拿到了,但是到底是分两次抵扣呢?还是可以一次性抵扣?
当然是一次性抵扣!快来跟网校深入了解吧!
适用企业
●2019年4月前购进不动产及发生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
●2019年4月之后购入不动产和发生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
如何抵扣?操作见分晓!
情况一
● 2019年4月前购进不动产及发生不动产在建工程,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
结转2019年4月1日前尚未抵扣完毕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存在的期末余额,可以自39公告施行后填入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一栏。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用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情况二
● 2019年4月之后购入不动产和发生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
申报时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一次性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不再分两次抵扣;
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本栏不参与进项税额的计算,仅为统计税收政策优惠使用。
抵扣&不得抵扣
温馨提醒
如果您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您还可以加计抵减呦~
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
四项服务纳税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举个例子
某企业2019年3月取得不动产,当月已认证,剩余的40%进项尚未抵扣税额15万,企业决定与2020年6月取得另一处不动产一并抵扣,当月认证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9万。则2020年7月申报6月税款所属期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列如下: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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