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房地产企业接盘“烂尾楼”继续开发销售 如何纳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张美好 2020/10/16 14:22:49  字体:

在房地产冷热不均情况下,部分房地产企业经常会出现资金断裂急需套现的情况,无法继续投资建设导致项目烂尾。转让企业和接盘 “烂尾楼”企业如何纳税?下面来看看。

房地产企业接盘“烂尾楼”继续开发销售 如何纳税?

接盘“烂尾楼”继续开发、销售:

2020年8月18日,A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紧张,现将在建未完的别墅项目整体转让给B房地产公司,转让价格5亿元,B房地产公司接盘后,以自已的名义重新立项并继续开发销售,两公司税务如何处理?

处理方式: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缴纳增值税(税率9%)。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9%) 。

烂尾楼即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土地价款的销项税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这里并未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扣除土地价款计算销售额。

对A公司来说,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处理,不能扣除土地价款后计算销售额的;而“销售不动产”可以扣除。

更多房地产企业相关财税知识,请关注网校行业专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账务处理及税务风险防控专题带你系统学习房地产账务处理实操知识,涵盖房地产企业财税基础、账务、报税、筹划全流程,免费试听>>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