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问题】
发给公司董事的董事费应当按什么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董事费发放给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税;发放给未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税。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
上一篇:合同负债是否包含增值税?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