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问题】
专利权企业所得税摊销年限是否不得低于十年?
【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专利权,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按约定的使用年限摊销;合同未约定使用年限的,则按法律规定的专利权剩余保护期限摊销。自创申请的专利权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
上一篇: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下一篇:合伙企业需要报送财务报表吗?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