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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差旅费津贴不超过什么标准不需要并入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是什么?
【回答】
厦门市税务局对差旅费津贴是否缴纳个税问题进行了答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可通过财政部门网站查询相关差旅费标准文件)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看到,上述答复中提到的对于差旅费津贴的标准,主要针对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并且实报实销与定额津贴只能二选其一,而并没有对企业的明文规定。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制定好相应的差旅津贴制度,最好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不宜过高。当然,各地及各行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可巧立名目。
综上,差旅费津贴在规定标准之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则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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