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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答】
一、若是合伙企业属于创投企业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第一条规定
1、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基金)
第二条规定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一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若是合伙企业属于非创投企业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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