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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200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来源: 编辑: 2005/10/13 08:34:01  字体:

  鞍财会〔2005〕276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驻鞍中省直单位:

  根据省会计考办《关于印发2006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辽会资考办04号)规定,特制定鞍山市200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一、报名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体条件

  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博士学位。

  3、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三、报名手续和程序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所在单位为县(市)的直接到县(市)财政局报名;中省直、外省驻鞍的单位、军队等按所属地原则到财政局会计处(科)报名;所在单位为鞍钢的,由鞍钢集团统一组织到市财政局报名;其余单位由各单位统一组织直接到市财政局报名。

  四、考试日期和时间

  2006年5月20、21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表: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20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21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五、报名时间、报名地点

  报名时间:2005年10月8日-10月28日

  报名地点:鞍山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社保大厦北门二楼)

  六、工作要求

  1、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不得随意放宽报名条件。要按规定时间及时组织考试报名工作,不得延迟报名。

  2、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考人员报名登记表、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原件,不得以证件复印件代替原件进行审查。

  3、报名考试的人员要如实填报相关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保证所填内容和有关证件的真实,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有关说明

  (一)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方法是取得学历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的总和,时间计算到2005年12月31日。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个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

  (三)上一年度有部分科目合格的中级考生今年报名时必须携带去年的准考证,并在报名信息卡上正确填写档案号,去年报名时填错姓名、身份证号码的考生如有单科及格,今年继续使用错误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将正确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登记表下面注明。去年考试全部科目均未合格的中级考生今年报名时不得填写档案号。

  (四)报名时考生交本人近期同版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白底)照片二张(报名表贴一张、信息卡背面照片处贴一张),并按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35元。

  (五)考试大纲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的要求2006年度会计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5年度考试大纲。

  (六)报名信息卡中“单位名称”一项填涂单位全称。

  (七)其他未尽事宜,可向市财政局会计处咨询。

  电话:5531676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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