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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三)

来源: 编辑: 2004/12/24 00:00:00 字体:

  第三节 会 计 监 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方法包括:(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2)授权批准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预算控制。(5)财产保全控制。(6)风险控制。(7)内部报告控制。(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会计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代替独立核算单位代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及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代理记账的程序、要求和相关责任。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委托人的职责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了总会计师任职资格、职责和权限。

  五、会计从业资格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除特殊规定外,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九、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有:(1)爱岗敬业;(2)诚实守信;(3)廉洁自律;(4)客观公正;(5)坚持准则;(6)提高技能;(7)参与管理;(8)强化服务。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四)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多样,途径主要有:会计学历教育、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

  十、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七节 法 律 责 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基本要求]

  (一)熟悉税法的构成要素;

  (二)熟悉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了解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四)了解税收的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和维护国家政权等方面的作用。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二、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和农业税类。

  3.按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以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计税标准的不同,可以把税收划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等。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基本的要素。

  第二节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我国现行税种

  现阶段,我国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农(牧)业税(包括从2004年起取消的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船舶吨税等。

  二、有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关税法律制度

  关税是指设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国家指定的其他水、陆、空国际交往通道的海关,按照规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对进出境的货物征收的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两类。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关税的征税对象包括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除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货物可以免征或减征关税外,所有进口货物和少数出口货物均属于关税的征收范围。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特别关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与这些机构、场所的经营没有实际联系,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应税项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

  (四)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五)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具体采用列举法,按列举税目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

  印花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六)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由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一种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至5%的幅度税率。

  (七)房产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或者使用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它只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不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

  (九)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级差收入,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差别比例税率。

  第七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纳税人;掌握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征收范围;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营业税征收范围;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五)熟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了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了解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七)了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概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增值税征收范围

  (一)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除了依法缴纳关税之外,还征收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法定行为。

  (五)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七)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项目。

  三、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法定情形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四、增值税税率

  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6%.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销售额

  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 = 销售额×税率

  或:销项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买价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和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金额依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从事生产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2.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另有规定,本大纲不涉及)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进口货物,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10)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发生了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如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 = 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工业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以及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应符合税法规定……

  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

  3.进口的应税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

  或: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六、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销售额未达到税法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如符合规定条件,需开具专用发票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所代开。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税法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

  1.采取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四)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3.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汽油、柴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种商品。

  三、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单位税额)。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 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如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价款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 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 + 成本利润率)/(1 - 消费税税率)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1-消费税税率)

  (5)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数量。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应纳消费品销售数量 ×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 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三)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四)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以及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消费税。

  五、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外,均于销售时纳税。根据销售和结算方式有所不同。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除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外,其他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7.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8.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征收范围

  营业税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主要设置了3%和5%两档基本税率。另外,娱乐业税率为20%。

  五、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法规定对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体育业、服务业中的一些特殊业务,可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营业额×税率

  六、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纳税人个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营业额50元。

  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纳税人;

  (二)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税率、征收管理

  (四)了解资产的税务处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下同)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对其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下同)或者组织,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以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税法对特殊行业的纳税人作了特殊规定。

  四、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3%;两档照顾性税率分别为18%、27%.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得纳税人,应按本年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和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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