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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易错问题总结
1、实际交纳的三税为计说依据。凡是涉及到三税的,除了两个特殊情况外,即1、机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2、进口不征以外,其他全部要征收。征收中涉及到一个减半征收,即生产卷烟的单位交纳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
2、进口不征,出口不退问题。进口涉及到三税的,不用交纳城建,内销环节涉及到三税的,其中增值税不考虑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即用内销实际应纳增值税额来计算城建。(尚在讨论)
3、三个税率的问题。城建市区为7%,县城镇为5%,其他为1%.其中教育费附加只有一个税率3%
4、税率确定问题。以交纳或代收代缴三税的纳税人的地区确认税率。委托加工时,除受托人为个体经营者外,代收代缴消费税,则消费税的城建按照受托人所在地确定税率。这里注意,凡是涉及到代缴三税情形的,就要以代缴人的地区确定税率了,很容易忽视的一个地方~!
5、退城建问题。出口城建不退,但涉及到减免退税的,城建可以相应退回。这里要注意,减免部分的三税来计算减免退回的城建。
6、罚城建问题。这是本章的重难点,涉及到税务部门要求查补三税的,城建应相应查补,由于查补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应将城建计算进去,而税务部门追收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得计算城建。这里注意查补和追收的区别,另外是容易出客观计算题的地方。千万要注意计算哪些该计算城建,那些不该计算。而且要注意计算滞纳金天数,题目一般不会告诉滞纳金的比例,一般为每日0.05%.例:税务部门2004年3月1日查获某县城A企业上月尚未交纳增值税100万,消费税50万。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并征收滞纳金和2倍罚款(滞纳金按天数计算),计算企业应补交税款合计。(假设税务部门将教育费附加也要求计入)
解答:上月3月10日为交纳税款最后期限,按11日算起,企业滞纳天数为22天。应补交税款(100*3+50*3)*[1+(5%+3%)]滞纳金 (100+50)*(1+5%+3%)*22*0.05%(这里滞纳是否应将城建计入尚须讨论,按照教材的精神我认为应该计入) 合计为补交税款+滞纳金
仍如上例,A企业补交税款态度不配合,税务部门按规定加收查补税款的50%的罚款。此时,罚款应为(100+50)*50%,城建不能再次计入了。注意这里的区别。去年已经考过一次查补了,这次不代表不会出追收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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