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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备考信息
项目 | 股份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
公 司 登 记 |
外商投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由省级登记,股份公司由设区的市工商局登记。名称预先核准保留6个月,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代表或代理人申请。 登记机关一般在15日内批准,公司变更名称等及注销登记在30日内变更登记,但合并分立,减资在45日后办理,变更住所在迁入新住所前办理。 | ||||||||||||
股份公司由董事会申请(募集设立,在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 | 有限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代理人申请如须批准,在批准之日起90日内申请 (国有独资公司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申请) | 个人企业登记机关在15日内批准 。变更事宜在15日申请办量 | 合伙企业在30日内批准 ,15日内办理变更注销事宜 | 外商投资企业延长期限,在6个月前申请,1个月内审批。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在批准之后30日登记。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资产设立的在30日审查批准 。 | |||||||||
中外合资在3个月内审批(对外经贸部发证) | 中外合作45日内审批,由对外经或地方政府发证) | 外商由向县以上申请(30日),再审批(对外经或地方90日),登记 | |||||||||||
设 立 有 关 条 件 |
公司货币出资》30%,首次出资》20%,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5年内缴足。只有合伙企业可用劳务出资,资本充实是法定责任,由未出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 ||||||||||||
发起人:2-200人,50%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最低资本:500万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35% |
人数:50人以下 最低资本:3万 (一人有限10万) | ||||||||||||
外商投资企业(1)利用外资改组,股权或资产并购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日3个月一次付清,或经批准 ,6个月内付》60%,其余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 2)其余部分: 合同规定一次付清在6个月内,分期付款的第一期》15%,3个月内付清。 总期限:<=50万美元 1年内; 50 (4)外商现金只能以外币缴付,不能用人民币缴付,或经批准用人民币利润出资.外方不能用土地或场地使用权出资. 双方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出资,视同外资企业解散,一方未如期,另一方限期一个月内,再逾期一个月内,另一方可另找投资方.中外合资的实物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经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中外合资和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不般外资不低于25%,不取得法人的中外合作外资出资由对外经贸规定. (5)只能按实际缴付出资分配利益,股权或资产并购未付清,和中外合资实缴资未达到全部认缴额,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能合并报表.中方不能是个人. (6)并购境内企业应向对外经和国家工商局报告, 并购一方当年中国营业额》15亿;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中国市 声占有率达到20%;并购导致一方市声达到25%。 (7)投资总额Y与注册资本A A在 210万以下,Y不得超过10/7A; 2101200, Y<3A;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Y Y<=300, A>=7/10Y;300 1000 (8)外商投资禁止类;危害国家安全,主权,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损害人体健康;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土地;危害军事安全;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技术,(合资企业显失公平的不批) 9)限制类:技术落后;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环境;从事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的, 国家慢慢开放的.四类. | |||||||||||||
股权份额转让和特别事项决议 | (1) 合伙企业向合伙人以外转让部分或全部财产,须其他合伙人全部同意,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合伙财产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全部同意,行为无效,或作退伙处理,造成损失赔偿. (3) 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业竞争或相似的业务 下列事项一致同意(1)处分不动产(2)转让或处分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3)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担保(4)改变企业名称(5)变更登记.(6)聘请其他人担任管理人.(7)合伙人与本企业交易(8)合伙协议(9)新人入伙(4) 合伙人债权人不得抵销对合伙企业债务.但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 新合伙人对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出的合伙人对退出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退伙: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约定经营期限(1)合伙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2)全体合伙人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 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义务 通知退伙条件不约定期限 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 成不利影响,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1)死亡或宣告死亡2宣告为无民事行为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企业事务有不当行为 接到通知后生效,不服30日内起诉 | ||||||||||||
(1)中外合资企业向他人转让需合营他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如果合作期限届满,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外商可先收回投资;1.方式有扩大外方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税前回收;3.经财税和审查批准机关的其他方式.条件对债务承担责任,亏损弥补之后,方案经过财税和审查批准后 才能先收回投资. (3)中外合资合作下列事项经全体董事会同意:1.修改章程2.合并分立,终止,解散3. 注册资本增减 4.中外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和委托合作方以外的人经营管理(4)中外合作,外商企业须订明期限,中外合资下列行业须订明期限:1.服务,2.资源3.土地或房产开发经营4.限制类项目. (5)中外合资一般纠纷处理程序:董事会协商,合营双方协商,仲裁. 中外合作可以起诉., | |||||||||||||
(1)股权转让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向外人转让,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收到通知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可自由转让.发起人股份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股权回购 有限公司股东下列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收购其股权,决议60日内不能达成协议,决议90日可向法院提诉讼.(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分利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其他解散事由出现,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一)项至第(三)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担保 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权限,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提供担保,单笔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董事,高管与本公司交易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先由董事会2/3过。 (5)当存在关联关系事宜,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有限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份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7)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 (8)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股份公司没有规定. (9)所有公司年度会计报表须审计, 上市公司每半年公布财务报告一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 |||||||||||||
组织机构 | .(1)中外合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每年必须一次,>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作正,另一方作副.任期4年, 1/3董事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长不能召集董事会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决议办法由章程规定.决定利润分配,高管聘任及报酬等 (2)中外合作企业为董事会或联管会等, 每年必须一次,>3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一方作正,另一方作副.任期<3年. 1/3董事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长不能召集董事会,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决议须全体董事或委员过半数通过. (3)有限公司权力机构为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资委承担,一人公司由股东个人)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召集,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股东人数少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国有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非职工代表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公司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指定. 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其他公司的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4) 股份公司权力机构为股东会,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另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可如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召集,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是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在15日决计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在30日前公告, 单独或合计有3%的股东可提议案. 股东大会一般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产生。董事每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每半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6)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供借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分税后利润应当提取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 ||||||||||||
监事会职责 |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照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机构 职权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总经理(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公 司 变 动 通 知 债 权 人 |
事由 | 起算日 | 通知债权人 | 公告 | 债权人接到通知 | 未接到通知 | 债权人行为 | ||||||
个人企业解散 | 清算前 | 15日 | 要 | 30日 | 公告起60日内 | 申报债权 | |||||||
公司合并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 |
决议之日起 | 10日 | 30日 | 30日 | 公告起45日 | 申报债权或 要求提供担保 | |||||||
公司解散(清算组15日内成立 |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 | 10 | 60日 | 30 日 | 公告起45日 | 申报债权 | |||||||
境内企业出售资产 | 决议之日 | 10 | 要 | 10日 | 10日内 | 提供担保 | |||||||
破产 | 受理或收到清册 | 10 | 30 | 30日 | 90日内 | 申报债权 | |||||||
合伙企业 |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不能全体过半数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否则由法院指定. | ||||||||||||
破 产 法 |
(一) 破产申请1. 破产驳回条件 债权人申请的:(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生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的。(3)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偏听则暗宫公平竞争的。 债务人申请的(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 2.破产申请条件:(1)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 3.人民法院7日内受理,申请人对收到驳回裁定10日内上诉;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保证人,应在立案后5日内通知其当事人;破产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4.受理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案件在一审,移送受理破产法院,已在二审,继续审理; 以债务人为被告,中止诉讼或执行,由债权人申报债权;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4.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会议主席,清算组,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法院,在15日前通知当事人;债权人会议职权:(1)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有无担保(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5.债权人对决议作出后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裁定的分配方案,半数以上无担保债权总额的债权人在裁定10日内向上级申诉。对破产宣告有异议,在10日内申诉。因为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二)和解整顿:(1)全民所有制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受理3个月内申请整顿。(2)非全民法人在爱理案件后,破产程序终结前,以可申请和解,人民法院也可根据情况提出和解建议,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 (三) 破产宣告(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能达成和解(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包括不履行和解协议,财务状况恶化,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4)有下条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宣告后15日成立清算组, (四)破产的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包括上级无偿划拨财产,分立企为等行为;(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4)对未到期的俩务提前清偿,破产案件受理时未到期(5)以积极方式放弃自已的债权。 备注:对于消极方式可代位行使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查出并追回上述项的财产可以分配。 (五)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 (六)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对其市场价格无异议,经法院同意,可以不评估(国有资产除外),按工资,税款,债权顺序分配,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领取分配财产,可以对其变卖或提存,并由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一个月后或发出通知书两个月后仍未领取,可以将财产向其他债权人分配。清算组报告和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7日内裁定。 (七)破产费用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如不够且由债权人申请的,由债权人支付。(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如清算组和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等(2)案件诉讼费(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如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所需费用,(4)清算期间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工资,保险等。 | ||||||||||||
破产财产: 1.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财产 分割或转让所得; 2. 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由其补足的部分; 3. 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取得所有权,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的财产; 4. 依法享有的代位求偿权的债权; 5.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6. 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 7. 未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房改或处理所得的财产; 特别:糼儿园学校医院等不作为破产财产,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计入破产财产;已房改的不计入。 不作为破产财产: 1.基于仓储保管加工委托交易,代销,借用等他人财产 2.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或灭失后的保险金,补偿金等 3.依法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4.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5.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6.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7.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如保卫部警械; 8.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但无偿占有企业的除外; 第1项在破产宣告前灭失的只能以物价为限申报债权,作为破产债权,之后可获得等值赔偿。 |
破产债权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 债权 ;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 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 产生的 债权 ;5 清算组解除合同, 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 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损失赔偿债权,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 适用定金罚则 ;6 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 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 债权 ;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 9) 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 担保法》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 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 担的保证责任;11) 债务 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 、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财政扶贫科技等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而发放的款项。 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 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 、股票上的权利; 6)破 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 (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 8)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 ||||||||||||
证 券 法 |
1.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为 。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的情形:① 发行人申 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② 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 2.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三年 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3.所有公司作为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 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万元;②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③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 ① 前一次公 开发 行的公司 债券 尚未募足; ②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 有违约 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 处于继续状态 ; ③ 违反《证券法》规 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发行人公开发行的 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 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其中,向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 币5000万元的, 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70%, 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 认购人。 5.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 有符合《 证券投 资 基金法》和《公司法》规 定的章程; ② 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③ 主要股东具相应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最近3 年没有违法记录 ,注册资本不低于 3 亿元人民 币; ④ 取得基金从业资 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 数; ⑤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 ⑥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 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 额总额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国务院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 6. 中介机构为 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机构 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 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 5 日内 ,不得买卖该 股票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 的股 东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证券公司卖出除外,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月内不得转让。 7. 股票上市的条件①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万元; ③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④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 记载 。 股票暂停上市交易的情形 ① 公司股本总额 、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 条 件 ②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 财务状况 ,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 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 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① 公司股本 总额 、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 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②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财务状况 ,或者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且拒绝纠 正; ③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 盈利; ④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 产; 8. 债券上市条件 ① 公司 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 币5000万元; ③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 债券暂停上市的情形① 公司有重大违 法行 为; ②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③ 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 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④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⑤ 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 债券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有上述第 ① 项、第②项所列情形之一 经查实后果严 重的,或者有第项、第 ③ ④⑤项 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 证券交易所 决定 终止其公司 债 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 产 的,由证券交易所 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9.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封闭式基金份额可以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就当每个工作日办理申购,赎回,可直接,也可委托。 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1)合同期限5年以上;(2)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3)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4)基金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的暂停上市①违反法律法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终止上市 :①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②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交易;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 交易的其他情形。 10.持续信息公开 ( 1)季度 报告( 2)半年度 报告 凡涉及公司的重大 诉讼 事件、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均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 ,披露年度 报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临时报告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1.禁止的交易行为(一) 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人员的界定:(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行为 特征: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掌握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 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操 纵 市场 行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欺 诈 客户 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12.上市公司收购 协议收 购、要约收购 ①持股 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 据的除外;② 能够行使、控制表决权 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③ 持有、控制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30%;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④ 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 员当选; ⑤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股份达到 5%时 ,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 内,向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作出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达到5% 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 应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要约收购持有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 日。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
13.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①证券经纪 ;
②证券投资咨询;
③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 ;
④证券承销保荐;
⑤证券自营;
⑥证券资产管理;
⑦ 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 ①项至第 ③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第④项至第 ⑦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经营 第④ 项至第 ⑦ 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设立证券公司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要求,重点掌握:
(1)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3)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4)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 记录应当 按照 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5) 证券公司 办理 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 、选择证券种类 、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 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 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 14.证券登记机构和证券公司的客户资料、委托记录 、交易记录等,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15证监会在调查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当事人证券交易,但不得超过15日。
证券公司在成立后15日内向证监会领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在设立,撤消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注册资本,以及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等须经证监会批准。
16.证券公司基金募集申请在6个月内批准,基金在6个月内募集,在批准 3日内公告招募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证券发行申请在3个月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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