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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经济法》所有重要的法律条文归纳(五)

来源: 编辑: 2007/06/29 14:13:12 字体:

  票据法

  一、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1.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自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2.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持票人只要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而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否无效或有瑕疵。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二)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的原因或前提。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抗辩。

  举例:甲签发票据给乙,乙取得票据需支付对价。

  如果乙没有交付对价或者物品质量不合格等,甲可以抗辩。

  (1)若乙将票据转让给丙,并且乙和丙都已支付对价,甲不得抗辩,票据可以背书转让;

  (2)若乙将票据转让给丙,并没有支付对价,但丙已支付对价,甲不得抗辩;

  (3)若乙将票据转让给丙,并支付对价,但丙没有支付对价,甲不得抗辩;

  (4)若乙将票据转让给丙,乙、丙均没有支付对价,甲可以抗辩;

  二、票据行为

  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关于签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票据的签章要求: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⑤个人在票据上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⑥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高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①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据金额的记载,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④年月日的记载,

  三、票据权利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 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

  注意: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但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这就是说,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的消灭

  (1)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持票人对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和见票即付的汇票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期3个月。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不履行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持有的票据;不得转让用于贴现和质押的;应付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期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

  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2)公示催告。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经人民法院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经失票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丧失票据无效。至此,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措施得以完成。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④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3)普通诉讼。

  四 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种。对物的抗辩是由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缺陷而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A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包括(形式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等)B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

  C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D票据权利的保全手椟欠缺而为 E票据上有伙造 ,变造而为

  对人的抗辩是由于票据基础关系的原因而对特定债权人主张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三,凡是善意的已给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事由的影响。

  第四,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五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或者虚构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以实施票据义务为目的的行为。因此,票据伪造乃是票据签章的伪造。不伪造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的变造 是指无变更权限的行为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对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因此,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变造。票据的变造 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六 汇票

  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出票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第一,表明"汇票"字样;第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第三,确定的金额;第四,付款人名称;第五,收款人名称;第六,出票日期;第七,出票人签章。

  相对应记载事项。第一,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第二,付款地。第三,出票地。

  3.出票的效力。出票并不意味着付款人具有必定付款的义务,只有在付款人对商业汇票予以承兑后成为承兑人时,才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出票附有条件无效。

  (二)背书

  1.背书的记载事项是: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被背书人名称(绝对记载事项,但可授权补记)、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2.禁止背书的记载。禁止背书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第一,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3.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二是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无效)。也就是说,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全额背书。

  背书连续

  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是: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单纯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应在3日内作出表示。 承兑字样和承况签章为绝对记载事项。见票后定期付款还应记载付款日期。

  承兑应记载于正面。承兑日期为相对度载事项,默认以最后一天。持票人未按规定承兑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汇票  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 
支票 
见票即付银行汇票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提示承兑期限  无需承兑  到期日前  到期日前  出票日起一个月  无需  无需 
提示付款期限  出票日起一个月  到期日起十日  二个月  十日 
消灭时效  出票日起二年  到期日起二年  出票日起二年  六个月 

  (五)保证

 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无效除非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其他的不能免除。

  (六)付款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对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

  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其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七)追索权追索权的发生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形式要件即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1.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付款 2.在拒绝时,作为拒绝证明……

  追索权的行使持票人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其前手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其前手。否则给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要赔偿,以汇票金额为限。

  追索金额包括: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七、本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六项。包括:第一,表明"本票"字样;第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第三,确定的金额;第四,收款人名称;第五,出票日期;第六,出票人签章。

  2.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第一,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第二,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八 支 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六项。包括:第一,表明"支票"字样;第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第三,约定的金额;第四,付款人名称;第五,出票日;第六,出票人签章。

  2.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第一,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第二,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支票绝对记载事项的授权补记

  (1)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

  (2)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和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九、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行为人适用本国或行为地。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2.背书、承兑、保证、付款:适用行为地法律。3.追索权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4.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票据丧失时保全票据权利程序:适用于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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