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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一、问题背景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包括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就这一项行为要根据纳税人的主业来判断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营业税中,销售自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进行单独处理。
例题:生产玻璃幕墙的企业,生产玻璃幕墙同时要为客户提供安装劳务,这两项行为实际上是一项销售行为,它既包括玻璃幕墙的货物,也包括为安装玻璃幕墙而发生的建筑业的安装劳务,这时根据混合行为的处理,应该属于主业以货物为主的,应该交增值税。玻璃幕墙的安装劳务收费比较高,如果这一劳务也对其征收增值税,那么就会加大企业的税负,所以就产生了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处理问题。
二、具体分析
(一)自产货物的范围
包括金属结构件(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防水材料等。
(二)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是一种混合行为的特殊处理,如果单位符合上面的两个条件,混合行为按兼营处理:货物交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交纳营业税。
★注意:一定是销售自产货物。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例题:某玻璃幕墙生产企业的总承包人接了一1000万的项目,有700万是生产玻璃幕墙,300万是安装劳务。如果将300万的安装劳务转包给其他人,700万是销售玻璃幕墙,那么作为总承包人就是扣缴义务人,应对分包人应该缴纳的营业税执行扣缴义务。
又如,总包合同是将1000万中的40%分包给其他玻璃幕墙生产企业,600万中有500万是玻璃幕墙的货物,100万是安装劳务。作为总承包人首先对玻璃幕墙的货物500万交增值税,对100万安装劳务交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
①如果分包人具有建筑业施工资质,同时在分包时合同里明确注明了400万中350万是玻璃幕墙的货物的金额,50万是安装劳务的金额。代扣代缴的营业税的数额是1.5万(50×3%)
②如果分包人不具有建筑业施工资质,或者在合同中没有单独注明价款,在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时,就要以营业额为分包额,即400万应全部作为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注:1、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 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2、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除此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例题:地处县城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005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转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转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
(2)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有合法票据。
(说明:上述业务全部完成,相关款项全部结算,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征收)
要求:
(1)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
(2)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3)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1)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3000-1000)×3%=60(万元)
(2)建筑工程公司转包工程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1000×3%=30(万元)
如果安装公司没有资质,则答案变为:3000×3%=90(万元)
(3)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提供的自产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4000÷(1+17%)×17%-236-30×7%=343.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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