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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04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 编辑: 2003/12/18 13:52:37  字体:

  青人办发〔2003〕384号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及驻青有关单位人事处:

  为做好我市2004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3]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等五个科目。获得执业资格的要求是,考五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两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二、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日期为2004年6月25日至6月27日。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是:

  6月25日 下午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26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14:00—16:30 税法(二)

  6月27日 上午9:00—11:30 税务相关法律

          下午14:00—16:30 税务代理与实务

  三、报名条件按照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

  四、报名程序

  (一)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由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考人员须填写《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及《山东省人事考试报名通用信息卡》各一张。提交毕业证书(原件)、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所属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报名表1张,信息卡1张,扫描用)。

  已报名参加2003年注册税务师全科级别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为老考生,继续使用原档案号报名,以确保考生档案的唯一性。

  五、报名时间

  (一)个人报名时间为2003年12月24日至2004年1月5日。

  (二)各主管部门汇总时间为2004年1月6日。

  (三)市人事局汇总时间为2004年1月7日至9日。

  六、报名地点

  (一)各主管部门自行安排本单位报名地点。

  (二)请各主管单位12月23日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领取有关报名材料。

  七、考试收费标准仍按鲁价费发[1999]53号文件执行,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30元。

  八、《税务代理实务》试卷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全部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铅笔(2B)、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式、无存储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放、回收。

  九、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视报名情况确定考试地点。

  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还应在考试年度内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须在“中文Windows98操作系统、Word97中文字处理、Excel97中文电子表格、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和WPS office办公组合中文字处理”5类科目(模块)中任选3类取得合格证,作为办理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核条件之一。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部署,严格审查报考条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并在考前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六条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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