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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2006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05/11/30  来源:   字体:  打印

  珠海市人事局文件

  珠人字〔2005〕89号

  各区人事局,经济功能区人事部门,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中心函〔2005〕118号)的精神,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5年6月23日至25日举行。为做好我市的考试考务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凡在珠海市报名的考生,均须登录“珠海市人事考试中心信息网”(网址:http://zh.gdkszx.com.cn)进行报名,并经过“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一)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网站→点击“网上报名”→跟随“指引”阅读并确认“网上报名协议”→填写“网上报名信息录入表” (续考考生必须准确填写上一年度考试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法合并计算)→上传照片→打印出《报名发证登记表》(正反两面打印)1份→交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我市网上报名时间为2005年12月12日上午9时至2006年1月6日下午5时,报名期间24小时不间断受理考生网上预报名。

  2、报名确认:考生持《报名发证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报名点进行“报名确认”→交纳考务费→完成报名。

  我市报名确认时间为2006年1月4日至1月6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地点:香洲区柠溪路双竹街82号2楼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电话:2288109、2289109.

  (二)报名确认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网上打印并经单位审核盖章的《报名发证登记表》(正反两面打印)1份;

  2、本人学历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3、近期免冠正面同版大一寸黑白或彩色相片2张(1张贴在《报名发证登记表》上,另1张相片背面写上姓名,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

  4、如符合报考条件中第1条第(7)点者还须提供税务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以及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时间的证明;

  5、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者还须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以及从事税收工作时间的证明;

  6、外省市转入考生需提交转考证明;

  7、上两个年度内参加考试且有合格科目的考生,须正确填写考试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法滚动计算。

  以上所附材料均须用A4复印纸复印。

  (三)报名也可采取单位集中报名的方式,由单位向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申请报名器的用户名和密码,自行下载报名器并按报名器手册说明汇总本单位考生材料,具体流程如下:单位收集、审核考生网上报名材料→汇总本单位考生材料并形成上报文件→将报名表及相关个人证明资料及上述汇总表集中→到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和交纳考务费→完成报名。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名 称 
6月23日
 
下午 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4日
 
上午 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5日
 
上午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 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考试方式及考场设置

  (一)考试方式

  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实行滚动考试, 3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5个科目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方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符合免考部分科目(即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2科)条件的考生,须在1个考试年度(即当年)内通过2个科目(成绩不予滚动)。

  2、《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卷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作答。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和回收。

  3、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铅笔(2B)、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

  (二)考场设置

  考点详细地址、考场号、座位号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四、报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居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5科)考试:

  (1)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4)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2、可免考部分科目人员的条件

  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考《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

  1、“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2、“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3、“非经济类、法学类”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4、“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5、“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6、“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7、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港、澳居民身份证。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

  五、其他事项

  (一)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

  (二)考试前7-20天,考生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并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赴考。

  附件: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类别  级别  专业  科目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22、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2
考二科 
01  注册税务师  3  税务代理实务 
4  税收相关法律 
5
考五科 
01  注册税务师  1  税法(一) 
2  税法(二) 
3  税务代理实务 
4  税收相关法律 
5  财务与会计 

  说明:

  1、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对应上表科目与科目代码“填表”。

  2、上表内容与现用全国统一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对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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