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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44号)文件精神,现将2005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资产评估 100 60
经济法 100 60
财务会计 100 6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100 6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100 60
二、领证注意事项:
1、部分科目合格人员请于2005年12月12日—13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2、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由于人事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领证时间请关注网站通知。
3、考生本人领取单科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单科累计合格者还需出示历年单科合格证书。
4、准考证丢失的,如本人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的,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5、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单科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6、领取证书后,准考证和领取全科合格证书人员的单科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7、证书费:每证7元。
8、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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