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文件精神,湖北省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工作被人事部、财政部继续确定为全国试点单位之一,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安排如下,请各地认真组织,确保试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一、组织管理
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点工作按照人事部、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承办。
二、考试工作
(一)考评条件
基本条件
申请晋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学历、资历要求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上述相同学历,从事会计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
破格条件
1、在会计或财税经济专业方面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2、直接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
3、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或主持编撰并正式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教材(其中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五万字);或在国际、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学术会上发表二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
4、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国家级表彰一次以上者;或受到省、部级表彰一次以上者;或受到省、部级表彰二次以上者;或受到市、州级表彰三次以上者。
(二)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
(三)报考人员须填写《湖北省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各地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经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和会计职改部门初审汇总后集中到省会计考办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省会计考办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其他报考人员由档案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省会计考办办理报名手续。
(四)考试科目及方式。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五)符合国家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的合格证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成绩三年有效。省内当年评审使用的成绩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与省财政厅另行商定,该合格证由省会计考办核发,成绩只在本省当年评审工作中有效。
三、评审工作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2003年取得全国《高级会计实务》试点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申报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成绩有效。
(二)申报材料按现行要求办理,各种表格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四、其它相关事项
(一)申报评审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按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到 2005年12月31日。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现受聘于企业和非公有制组织,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考评,考评取得的资格在受聘期有效。
(三)公务员中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评。
(四)凡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均可自由申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其填报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审验盖章。社会流动人员的申报由各级人才交流和人才评价部门提供评价代理服务,负责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