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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编辑: 2006/10/20 13:55:09 字体:

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桂会职办[2006]1号

各市会计系列职改办,各市职改办,自治区各部门、各大专院校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二○○六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6]87号),结合我区会计系列情况,现就我区2006年度企事业单位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范围和对象

  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会计教育工作者、会计理论工作者,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桂会职改[2005]4号)规定者,并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按规定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除外)。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模范遵守和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各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等次。

  三、关于学历和资历条件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八条规定执行。

  五、关于业绩成果条件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九条规定执行。

  六、关于论文、著作条件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十条规定执行。

  七、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执行。

  八、继续教育条件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七条规定执行。

  九、破格申报条件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十、申请评审需报送的材料

  (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十二条规定报送(一式四份)。

  (二)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意见表(附件1)一式四份;

  (三)2005、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一式四份(复印件);

  (四)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送评名册汇总表(附件2)及数据盘(用Excel电子表格制作)一式一份。

  十一、推荐、评审的程序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申报,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按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2000]48号文规定公示),交单位成立的审议答辩小组(按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2000]50号文规定组建)审议和鉴别、认定申报者有关材料,并进行必要的答辩后,由单位对申报者的工作业绩和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履行岗位职责等写出推荐意见。市、县属单位,经市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会计系列职改办统一报送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自治区直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成立的审议答辩小组审议鉴别后,写出推荐意见,直接报送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

  凡未经公示和未经答辩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十二、收费标准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0] 181号文核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每送评一名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交评审费250元,在报送材料时一次付清。

  十三、时间安排

  9月底以前为个人准备申报阶段;10月1—31日为基层单位或部门审核推荐及公示阶段;11月1—15日为市和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审核推荐上报阶段;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接收材料时间截至11月2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12月份为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阶段。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桂会职改[2005]4号

广西财政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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