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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我省前三年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情况,现就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要求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经考试合格并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方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二、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一)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对照《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已基本符合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按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经济、统计和审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浙职改办〔1998〕9号)规定的范围和评审条件,在2003年底前经评审取得会计师资格,现仍在乡镇以下企事业单位或由此改制为个私、民营企业工作的人员,对照《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已基本符合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三)考点统一设在杭州市,考试时间为2006年9月3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四)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阅卷结束后,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公布考试结果。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根据参考人员考试合格率情况,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研究决定是否需要设立我省当年省定合格标准。符合省定合格标准的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合格证明,该证明在我省当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中有效。
(五)考试报名的具体事项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考试报名前,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各市报考人员名单经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三、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评审条件按修订后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规定执行。
(二)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
(三)考试合格并符合评审(包括破格)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向所在市财政局(在杭省直单位的申报人员除外)报送本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申报对象经所在市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后,由各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在杭省直单位的申报对象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向省财政厅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申报。
省财政厅收齐申报材料后,申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不需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统一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负责审核,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在评审会议前,由省人事厅从省会计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执行评审委员会。
四、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是改革会计专业人员评价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事、财政部门和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我省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计划安排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计划安排
时间 |
工 作 内 容 |
负责单位 |
6月下旬 至7月上旬 |
各地组织报名 |
省会考办,各市财政和人事部门 |
8月下旬 |
发放准考证 |
省会考办 |
9月3日 |
考试 |
省会考办 |
11月中旬 |
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名单,发放成绩合格证 |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
12月上旬 |
部署申报评审工作 |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各市财政和人事部门 |
12月下旬开始 |
受理申报,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送报材料 |
各市财政和人事部门 |
2007年2月下旬 |
公示申报对象基本情况 |
省财政厅 |
2007年4月上、中旬 |
组织高评委进行评审 |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
2007年4月下旬 |
公布评审结果 |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
2007年5月 |
总结2006年度考评试点工作 |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
注:具体时间安排按全国会考办考试工作进度作相应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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