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黑龙江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0月11日起
报名时间: |
2010年10月11日-28日,补报名时间为2010年12月4日-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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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确认: | 确认时间:2010年10月18日至10月29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不予受理),补报名确认时间定为2010年12月8日至10日。 确认地点:在哈中、省直单位考生,请到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确认;10月份确认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补报名确认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89号;哈尔滨铁路系统考生,按属地管理请到当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确认。 |
考试费用: | 报名费为每人次15元,初级:经济法35元;初级会计实务35元。中级:财务管理30元;经济法35元;中级会计实务35元。 |
各市报名: | 点击查看各市、县报名>> |
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10]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和报名时间
(一)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定于2011年5月14、15日举行,各考试科目及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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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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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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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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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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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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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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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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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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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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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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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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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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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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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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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考试科目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二)全省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实行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日期定于2010年10月11日至10月28日,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早8点至10月28日晚9点(星期六和星期日正常报名)。补报名开通时间为2010年12月4日8点至9日晚9点。“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址:http://test.acc.gov.cn/)。
2010年度通过部分中级考试科目的考生,在2011年度网上考试报名时请正确填写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以获取本人2010年度考试的“档案号”。
2、报名确认时间:
全省网上报名确认时间定为2010年10月18日至10月29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不予受理);补报名确认时间定为2010年12月8日至10日,请考生在规定的确认时间内到当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在哈中、省直单位考生,请到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确认,10月份确认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补报名确认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89号;哈尔滨铁路系统考生,按属地管理请到当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确认。
3、确认时应携带的材料:
考生应携带打印的报名信息表一份,在报名信息表上粘贴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资格审核通过后,上交报名费和考务费,考生取得报名回执表并经过本人确认签字,报名全部过程结束。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持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报名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三、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1.2010年9月30日前,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公布全省2011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
2.2010年12月12日前,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或本部门2011年度考试报名工作。
3.2011年2月10日前,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报送《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
4.2011年2月28日前,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报送《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
5.2011年4月29日前,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6.2011年5月6日前,召开全省2011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会议;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7.2011年5月13日前,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指挥协调机制,配置防范高科技作弊设备,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准备,并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8.2011年5月14、15日,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组织考试。
9.2011年5月16日前,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送回考试试卷。
10.2011年6月1日前,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报送2011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四、考试大纲和教材
1.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0年度考试大纲。
2.2011年度初、中级五个考试科目的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在2010年度考试辅导教材基础上进行勘误微调后重印发行。
3.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在2010版基础上略作修改后出版。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2010年)》新编出版。
4.2011年度考试用书出版单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和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集中征订。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部门考试大纲、教材征订工作,统一汇总后将数量上报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由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负责集中征订。
5.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通过各种方式做好2011年度考试用书的宣传工作,引导和帮助考生通过正规渠道先购考试用书。
6.考生可以在报名时直接在网上订购考试用书。
7.为保证2011年度考试用书印刷、发运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务必于2010年11月1日前,将“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预订单”,传真至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五、考试收费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9]339号)文件规定,201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费为每人次15元。初级资格考务费:经济法35元;初级会计实务35元。中级资格考务费:财务管理30元;经济法35元;中级会计实务35元。另代全国会计考办收取每人每科6元考务费。各地上缴费用为每人每科20元。报名工作结束后,请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上缴费用汇至黑龙江省会计学会。
单 位:黑龙江省会计学会
开户行:3500040109008910392
帐 号:工行哈尔滨市大直支行
六、有关要求
(一)会计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人数多,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实考试组织工作力量,精心组织,确保本地区会计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对2011年会计中初级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进行宣传,使广大考生了解和掌握今年考试管理发生的变化。在组织考务工作中,要增强服务意识,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等工作,树立新时期财政干部形象。
(三)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编排考场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在操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与软件研制单位进行沟通,不应擅自变通和忽略考试软件每个环节或提示。
(四)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工作时,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
(五)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日程安排做好各阶段考务工作,确保2011年度会计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联系,电话:0451-53625977、53625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