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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10/27 16:39:3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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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有关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时间、地点等具体问题请咨询发证机关。

正保会计网校为北京、上海、江苏、河北等二十多个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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