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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法的形式和分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5/31 09:45:17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 论

  知识点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

  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考试重点)。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制定机关法律效力常用名称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分为:
(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如《刑法》
(2)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会计法》
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法》
法规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条例、办法、规定》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
低于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条例》
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办法、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地…办法》
国际条约国家之间  

  注意: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2、法的分类(熟悉)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以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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