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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先权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定期公告。纳税人有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处分其财产时,也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予以报告或向相关人员说明情况。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在一定期限内,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少缴的税款予以追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可以无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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