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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果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土地使用者通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发生产权转让又取得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房地产买卖,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原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划拨的,还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4)房地产的抵押,视该房地产于期满后是否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5)一方房地产与另一方房地产进行交换的,由于这种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收入,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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