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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预习:经济法主体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8/13 15:00:25  字体: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同样具有社会性、法律性、表意性。
该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
2、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调制行为宏观调控行为财税调控行为分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等
金融调控行为分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等
计划调控行为分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等
市场规制行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分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等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分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规制行为等
对策行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的行为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
3、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一般说来,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具体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散作出的。
上述的调制行为一般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调制行为既可能有积极的,也可能有消极的。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也与此相类似。
其他分类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
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4、行为的相关要素主观因素行为目的(1)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等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2)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角度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
认知能力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以及企业或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等,不仅会直接影响调制行为,也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利益。
在经济法领域,要考察某些主体的行为,特别是主体的能力时,主要应考察主体的认知能力
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尤其关系到经济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因此,要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也要对主体的认知能力特别关注
客观因素行为手段在经济法领域,要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目的,就必须采取与之相一致的手段,从而形成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各种手段。
行为结果行为完成的一种状态,它可能与预期目标一致,也可能同所希望实现的目标有很大差距。
总之,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
5、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
1.在税收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2.在金融领域,货币的发行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调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6、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1.在评价标准方面,可以有政治标准、经济标准、法律标准等,但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法律评价是非常重要的。
2.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牵涉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
3.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以使相关主体能够更好地把握可为、当为、必为和禁为的事项及程序,从而可以依法作为或不作为。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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