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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预习:经济法主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8/13 14:04:00  字体: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从主体形态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从经济法调整的领域分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如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
受控主体如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营者、消费者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受制主体
规制主体如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局等
从立法和执法角度,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可分为
 
立法主体如 全国人大
执法主体如 工商局、质检局
主体地位:调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控主体、受制主体的地位不同,非平等。
注意
三点
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也享有宏观调控的立法权。
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非都是调控主体,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
在社会团体并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①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如 中国人民银行、反垄断委员会的职权和职责,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反垄断法》中都有专门的规定。
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做出特别规定。
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如 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如 《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
②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虽然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法、法律,但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只能。
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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