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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预习:公司法律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8/20 11:23:04  字体: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分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无限公司 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两合公司 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
 
 
我国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分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人合公司 无限公司 
资合兼人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 
以公司组织关系分
 
母公司和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重点)

  1.对外投资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对外投资的规模:看公司约定。

  (3)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法内约(先看法定后看约定)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会 或 股东(大)会 决议。

  2.对外担保★

  (1)规模:看公司约定。

  (2)决议方式:

为谁提供担保 决议机关
决议形式 
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 (法内约) 董事会或股东会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法定) 股东会 股东大会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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