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级会计实务》第十四章收入知识点总结六
(九)房地产销售(了解)
房地产销售——是指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的销售。房地产销售与一般的商品销售类似,应按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会计实务中,基于重要性原则,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基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 (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银行存款 (收取的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 (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考题解析·单选题】(2007年)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大型商品一套,合同规定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900万元,分二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假定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81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07年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 )万元。
A.270 B.300
C.810 D.9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或现销价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十一)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买回的销售方式。通常情况下,在售后回购交易下其会计处理原则如下:
(1)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2)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3)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题·计算分析题】甲公司2009年2月1日,与C公司签订合同,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440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该合同同时规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9月30日以54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将该批商品回购。
要求:编制甲公司的有关会计分录。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5 85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5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000
借:发出商品 4 400 000
贷:库存商品 4 400 000
(2)2月28日(以后每月末)将回购价大于售价的差额按月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50 000 [(5 400 000-5 000 000)÷8=5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 000
(3)9月30日回购该批商品时:
借:其他应付款 5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8 000
贷:银行存款 6 318 000
借:库存商品 4 400 000
贷:发出商品 4 400 000
(十二)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大多数情况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
(1)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
(2)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科目。
(3)将“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在折旧期内——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
2.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
(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情况下:
①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当期损益,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租金费用确认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
②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售后租回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