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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有关考务工作事项宣传提纲

来源: 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编辑: 2011/05/04 20:44:39 字体:

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考务工作事项宣传提纲

  为了确保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考办有关精神,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务工作在继续巩固2010年度考务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作了必要调整。

  一、调整变化主要内容

  (一)在总结2010年度“网上评卷”工作试点经验基础上,2011年度考试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网上评卷。考生答题全部在答题卡上进行。

  (二)2011年度考试继续实行“多套试卷”,考生务必粘贴条形码。

  2011年度考试每科试题本首页左上角“试卷类型”下粘贴有条形码,考生在答题前务必将条形码揭下,粘贴在本人答题卡的“条形码粘贴区”内,否则无法取得考试成绩。即每份试题本左上角粘贴有条形码,每份答题卡上印制有“条形码粘贴区”。考生需通过揭下试题本左上角的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的“条形码粘贴区”内,以此选定自己的试卷类型。

  二、考生须知

  (一)考生在答题前,首先,务必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正确填写姓名、座次号和准考证号等信息,并用2B铅笔正确填涂准考证号相应的信息点,同时必须在试题本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否则无法取得考试成绩;其次,务必将试题本首页左上角“试卷类型”下粘贴的条形码揭下,粘贴在答题卡的“条形码粘贴区”内,否则无法取得考试成绩。

  (二)考生在答客观试题时,使用2B铅笔对准题号填涂信息点,修改时务必用橡皮擦干净;在答主观试题时,使用0.5 ~0.7毫米的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要求字体工整、笔迹清楚,并注意严格按照题号顺序在明确标出的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本上答题无效。

  考生应注意保持答题卡卡面清洁,禁止折叠,禁止在答题卡上做其他任何标记,不得使用涂改液、胶带纸和修正带。

  (三)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有关规定,诚信考试。对考试作弊的考生,经查实后,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2011]第12号)进行处理,予以曝光,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学校,记入考生信息档案。

  三、考试工作人员及监考人员注意事项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在对考生广泛宣传、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考务工作各环节(尤其是监考环节)严格检查等方面,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一)对考生广泛进行宣传。

  通过网络、报纸、电台等媒体,广泛宣传2011年度考务工作的调整内容。在考生的准考证上、考点入口处、考场黑板上等处印刷、张贴或写明新的考试要求和注意事项,以便考生熟悉、了解考务管理变化主要内容,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二)做好相关人员,特别是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认真组织好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等相关人员培训工作,明确工作要求。

  要求监考人员必须全面掌握2011年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改革内容及对监考工作的要求。

  1.开封后认真清点、核对试题本和答题卡份数,确认无误后分发。

  2.提示并逐个检查考生完整、准确填写和填涂答题卡上各项内容,正确粘贴条形码,并在试题本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3.对于缺考人员,在考场座次表中该考生签名处划“×”符号,以示缺考。

  4.按要求完成考场情况报告单的填写与填涂。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完整、准确填写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区名称、考点名称、考区代码、考点代码、考场号、应考人数、实考人数、缺考人数、考场纪律情况、违纪处理情况等内容;用2B铅笔正确填涂考试科目、考区代码、考点代码、考场号、实考座次号、缺考座次号、违纪座次号等信息点;监考人必须在监考人签名处签名。

  5.考试开始后,将缺考考生(或空白)试题本(连同试题本袋)、答题卡清点无误后,一并装入空白试卷袋内(《经济法基础》科目封装要求为,将缺考考生(或空白)试题本、答题卡清点无误后,装入空白试卷袋内),于考试结束前密封,交给考点集中保管。

  6.考试结束后,将参考考生的有效答题卡按座次顺序收齐,同时检查每位考生的有效答题卡是否按页码顺序排列,连同有效试题本、考场情况报告单及考场座次表一并密封于答题卡袋内(《经济法基础》科目封装要求为,将参考考生的有效答题卡按座次顺序收齐装入答题卡袋,连同有效试题本、考场情况报告单及考场座次表一并密封于试卷袋内),交给考点集中保管。

  要求巡考等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全面掌握相关要求。

  (三)建立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履行巡考、监考相关工作职责。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挑选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监考经验的人员作为监考、巡考人员,并对监考、巡考人员以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不应参加考试管理工作。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务必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做好每项考务工作。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未认真履行监考、巡考等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2011]第12号)等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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