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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居间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8/11 09:19:0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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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充分备考,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节 具体合同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问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必须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例】判断题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和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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