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企业所得税转让定价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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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税制
(一)税务机关的合理调整权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人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三)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l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六)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对有关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事宜作出了规定。
(七)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8号),对有关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事宜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