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公司财务、会计基本要求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一)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及附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作。对于上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还应当制作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应当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账簿开立账户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