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民事诉讼总结
1、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 2年 | |
特别诉讼时效 | 《民法通则》规定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1年 | |
《海商法》规定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2)海上拖航合同 (3)共同海损分摊 | |||
《海商法》的规定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 3年 | ||
《合同法》的规定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 4年 | ||
最长诉讼时效 |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 20年 |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原因 | 发生时间 | 效果 | |
中止 | 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暂停 |
中断 | 主观因素: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 诉讼时效进行中 | 重新计算(最长20年) |
延长 | 人民法院决定 | 延长 |
3、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 | 一般原因 |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
特别原因 |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隐名代理P372页) | |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