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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民事诉讼总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1/06 13:32:19  字体:

  1、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2年  

特别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年
  

  《海商法》规定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2)海上拖航合同
(3)共同海损分摊 
《海商法》的规定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3年
  

《合同法》的规定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4年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20年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

中断

主观因素: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进行中 

重新计算(最长20年)

延长  

人民法院决定     

  延长

  3、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隐名代理P372页)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烟烟在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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