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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票据挂失止付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2/29 14:11:21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给广大会计人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及便捷的交流机会。坛子里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学员们将自己整理的学习笔记、知识点总结、错题解析、备考经验及学习心得发布出来,供大家一起来分享!以下是网校学员“A.nita”整理的关于《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挂失止付的情形”

  票据挂失止付的情形:

  如果票据丢失,持票人是找代理付款人去申请挂失止付,能够找到的那就可以挂失止付,如果找不到那就是规定不能挂失止付的情况,所以没有填明代理付款人,无从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就是“转账票据”,转账票据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这种情况下背书转让后很难确定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通知无法送达,不能挂失止付。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A.n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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