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表格归纳:调制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考点】调制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职权的分类 | 宏观调控权 |
财政调控权 | 财政收入权:征税权、发债权 |
财政支出权: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 | |||
金融调控权 | 货币发行权、利率调制权 | ||
计划调控权 | 产业调控权、价格调控权 | ||
市场规制权 |
一般市场规制权 | 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 |
特殊市场规制权 | 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 | ||
调制权的分配 | 调制立法权 | 分享模式。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国务院依法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而且国务院有的职能部门也可能进行相关立法权 | |
调制执法权 | 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我国将国务院所属的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 ||
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看,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也享有规制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