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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5/09 13:58:1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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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7)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幸福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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