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注册资本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出资。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允许分期出资。
(二)股东
1.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2.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该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
【理解】小王设立了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不能再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A不能再设立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组织机构:不设股东会
(四)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五)法人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10万 | 3万 |
分期出资 | × | √ |
股东会 | 不设股东会 | 设立股东会 |
【总结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等于个人独资企业,前者承担有限责任,后者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