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国有独资公司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国有独资公司
(一)章程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中行使股东会职权:
1.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
1.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机构兼任。
(四)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链接】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董事会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同董事会
【链接】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