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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数】中级会计经济法29个重难点16-2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葡萄 2024/03/22 11:36:0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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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进行中,目前教材尚未发布,大家可以熟悉一下重难点内容,提前掌握,这样之后学习起来也会轻松些。下面给大家梳理了经济法的重难点知识,快来学习吧!

【知识点16】普通合伙人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7.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普通合伙人退伙,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点17】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知识点18】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①现实交付:当事人双方形成合意后,物的出让人将出让之物实际交受让人占有。

②交付替代:

【心中有数】中级会计经济法29个重难点16-20

(2)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点19】善意取得

(1)动产物权变动——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①现实交付:当事人双方形成合意后,物的出让人将出让之物实际交受让人占有。

②交付替代:

(2)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点20】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于同一物的共同所有。

(二)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其应有份额,对于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态。

2.按份共有的效力。

(1)对内效力。

①共有物的用益、处分与管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按份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其份额负担。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共有份额的处分。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共有人对其份额的处分只能是法律上的处分,多表现为权利份额分割、转让、抛弃或于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等。

(2)对外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三)共同共有

1.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共有的形态主要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是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其享有继承权的遗产。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共同共有的效力。

(1)对内效力。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全部。对于共有物的使用与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各共有人仅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各共有人亦无转让权,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外效力。

只有依全体共有人的共同意思,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当然,法律保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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