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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进行中,目前教材尚未发布,大家可以熟悉一下重难点内容,提前掌握,这样之后学习起来也会轻松些。下面给大家梳理了经济法的重难点知识,快来学习吧!
1.决议
(1)表决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2)普通决议:由章程决定。(约定)
(3)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定)
2.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
(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任何限制”。
2.对外转让(先约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约定的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1)数人头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50%)同意。
【注意】此处为股东“人数”过半数,而非表决权和出资比例等。
(2)发通知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除下列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1.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2.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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