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一)股东权分类
以行使目的 | 共益权: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顾个人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 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 |
自益权: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 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 |
以行使条件 | 单独股东权:指即使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享有的权利 | 如自益权、表决权 |
少数股东权:指必须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的权利 | 如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抓关键词——滥用的内容,损害的对象,承担的责任)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股东以低价卖商品给自己的亲属——赔偿)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故意欠高债,超过现有财产部分不还——追及股东个人)
3.关联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