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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一)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亏损弥补
1.内外不可补: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五年补亏: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注意1】以亏损年度后的第一年度算起
【注意2】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
【注意3】亏损指税法调整后的金额是亏损的
【注意4】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基本税率 | 25% |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
低税率 | 10% | (1)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 |
优惠税率 | 20% | 小型微利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l5%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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